【“两人”专栏】小区内部电瓶车治理指引来了 学习课堂

文章出处:安博体育电竞官网电话       发表时间: 2025-01-12 20:08:55

  社区矛盾多、治理难度大一直是超大型社区治理的痛点。为充分激活基层自我修复能力,推动基层及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包含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经验,供基层治理参考。

  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日益成为社区治理的“难题”,存在违规停放、阻塞消防通道、飞线充电、非法改装等现象,极易引发邻里矛盾、安全风险隐患。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地施策、疏堵结合,做好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为居民打造一个安心、安全、安定的居住环境。

  1.非法改装。盲目改装、违规加载电池、加装音响或照明等,使线路“超负荷”进而引发事故。

  2.违规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影响其他人通行,触发邻里矛盾,同时也会阻断求生通道。

  4.违规进楼入户。室内易燃物较多,电瓶车车身也是易燃可燃,使火势进一步蔓延。

  5.不合理使用。过度充电、未按时换老化电池、在密闭高温下充电等均有可能过充燃爆。

  6.购买或使用非标或超标电动车。不合格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等会增加风险指数。

  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结合日常工作中人熟、地熟、情况熟的实践积累,积极组织发动网格员、社区党员、楼组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逐栋逐门逐户对居民电瓶车进行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数据明。物业公司定期对小区重点部位开展巡查,特别是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瓶车停放、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等现象进行排查。

  对于无法即时确定业主的车辆,通过张贴公告、业主微信群通知等形式发布排查信息,让业主自行认领,并督促其限期清理。若无人认领,则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吹哨”,报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比对车辆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确认。同时,由社工、楼组长对车主信息进行核查复验,锁定车主所在楼宇,进一步确定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注:此过程应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若该车辆未登记,则对车辆拍照取证,建立排查电瓶车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做到“一车一档案”,以便后续及时掌握电瓶车处置情况。

  依托“居委法苑3+5法宝箱”联动机制,引导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城管、社区民警、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隐患,建立“一隐患一对策”整改方案。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系统梳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制订整改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措施、责任、时限等事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1.通过“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机制,物业公司落实24小时值班观察巡视,持续化、常态化整治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非法改装等明显问题,对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及时清洗整理搬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对拒不配合的业主,由下沉法官指导社工、社区能人贤达结合典型案例讲清危害、讲清后果、讲清责任,告知其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若造成火灾或对救援疏散造成影响,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3.针对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电瓶车,通过社区公告、张贴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对于拒不清理或仍无法联系车主的,物业人员可先将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安置到楼道外指定停放区域,保障其他电瓶车辆正常通行。

  4.进一步做好电瓶车的日常管理工作。针对无牌无证电瓶车,依法督促车主登记上牌,登记后及时向居委或物业备案;针对年久失修的电瓶车,根据本市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年检和报废政策,鼓励居民自愿检测,主动报废老旧电池。

  5.织密息诉止纷网络,减少诉讼增量。依托“阶梯式”解纷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实现“微小矛盾、小矛盾、中矛盾、大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分梯次化解,努力做到问题发现在早、矛盾预防在先、纠纷处置在小。

  1.加快落实好配套充电建设,推动充电设施合理地布局。在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充电费用等问题上广泛征求意见,合理选择充电场所,消除居民对充电费用的疑虑,实现停车有序、充电便捷。

  2.加强充电场所的安防措施,保证充电安全。在充电场所旁增设了消防栓,配齐消防水带等基本设备,满足火灾初起时期应急处置需求,为消防救援争取宝贵的处置时间,减少居民充电顾虑。

  3.嵌入电梯智能预警系统,提升安全指数。在居民同意、条件许可情况下,在电梯安装电动车禁入识别系统,用科学技术手段精准识别、阻止电动车禁入电梯,进一步规范了电瓶车日常管理,弥补了人防力量短板。

  4.构建“法院+”格局,凝聚解纷合力。以“居委法苑”为平台,汇聚群众“家门口”的解纷力量,引入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非诉解纷组织资源,为社区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吸纳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人贤达和热心居民,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就近回应、就地解纷,激活社区自治要素,实行多元解纷“大合唱”。

  5.拟定业主公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3+5法宝箱”联动机制,坚持“群众工作群众做,群众难题群众解”的思路,结合司法经验,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居委完善业主公约,新增电瓶车处置条例,从认定标准、处置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做详细约定,同时,各楼栋组织群众力量,对本楼栋及邻近楼栋内外的电瓶车做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车辆及时劝阻或上报居委,实现楼栋自治,推进小区亲民化治理,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6.加强宣传引导,夯实治理效果。依托“居委法苑”、“客堂间”服务坊、“客堂间周五法律咨询”、“下沉法官进社区”、“微网格治理小课堂”等平台,借助社区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资源,积极开展电瓶车安全防治工作宣传,以典型案件为切入点,从源头上减少违反法律法规现象,防范滋生矛盾纠纷。同时引导社区居民购买、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电瓶车,不定期开展应急措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一)电瓶车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拼装、加装、改装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规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生产、销售经国家检验合格、保有中国强制认证的合格产品证书的电瓶车产品。若电瓶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存在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私拉电线、擅自改装更换电池、使用不配套充电设备等行为,或在使用、充电、停放期间未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有效隔离防范,致使自身和他人遭受生命及财产损失,亦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严禁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另一方面购买非法拼装电池、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民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桥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火灾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购买非法拼装电池或因私拉电线板、违规充电、私自改装电池等原因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涉嫌失火罪。若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应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给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妨碍。业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公共通道,妨碍他人通行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因行为人飞线充电、违法停放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擅自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口等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预见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现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购车须知。在购买电瓶车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正规合格的电动车。电动车购买发票也要保管好,将来如果发生问题可将其作为凭证。

  2.用车须知。注意科学用车,要勤检查、常维护,不得擅自拆卸。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要选择专业的维修机构。

  3.停放须知。停放电瓶车时,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室内、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4.充电须知。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充电线路应固定安装加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充满电后要及时拔掉电源。

  5.不得擅自拼装电瓶车,不得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不得实施其他等影响电瓶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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