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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某物业服务有限职责公司私行停用消防设备、器件行政处分案
2022年4月2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大众告发投诉反映:鹰手营子矿区某高层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核对时发现,该小区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高位水箱间高位水箱及泵房内消防泵均处于停用状况,消火栓体系处于停用状况。担任物业办理的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某物业服务有限职责公司私行停用小区内消防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大队依法决议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4.1万元整的处分。物业公司不服该处分决议,以“住建部《物业接受查验方法》规则物业没有签定消防设备的接受合同,且小区内消防设备自建筑设计企业开端就处于停用状况,物业不该承当相应的职责”为由,向营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营子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消防大队供给的消防检验合格和第三方消防检测合格的根据能够证明小区消防设备已具有原告物业公司实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原告征引的《物业接受查验方法》是为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设计企业的接受查验行为,不能以此逃避《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则的法律职责,被告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一审判决消防大队胜诉。经二审终审后,物业公司仍旧拒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营子区消防大队向营子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悉数案款(罚款4.1万、滞纳金4.1万)和履行费(5.15元)悉数履行结束。
关于某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私行停用小区内消火栓体系的行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对某物业公司给予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分。
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触及千千万万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直是人民大众注重的热点问题,因建筑面积大、寓居人员多等特色,若产生火灾,易引起人员受伤或逝世和财产损失,但现在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工作不注重、办理职责不执行,设备保护保养流于方式,形成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杰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办理和服务企业,是法律规则的小区共用消防设备保护办理主体,其私行停用小区消防设备,置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管。本案经过对物业公司的处分,起到了活跃的警示效果,有效地提高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消防安全的办理状况。
一起小区消防设备的保护主体和职责单位,常成为对立争议的要害点,本案中法院判例的方式对《消防法》相关条款进行了阐释。给出了清晰的指引,也为日常日子中大众监督此类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保护本身权益供给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