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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这10家单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曝光!
信阳市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潢川分公司等10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1. 未明确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人员,现场拉动人没办法迅速集结,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3.6条“根据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之规定。第5.1.4条“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之规定;
2.抽查一楼大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涂料污染,影响正常使用,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61 -2017)第5.2.2条:5.2.2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3. 该场所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屋顶高位水箱,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9条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4. 二楼封闭走道超过20米,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消防专用水泵房内未设置消防电话分机,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7.4条: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消防专用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管理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线. 二楼机房内气体灭火系统未与联动控制器联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4.5条: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1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2选择阀的动作信号。3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7. 消防专用水泵房内消火栓系统管道仅一条吸水管、输水干管,未形成环状管网连接,消防专用水泵未采取自灌式吸水,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5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第3.0.11条消防专用水泵应符合以下规定:消防专用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1.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明确应急处置人员,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3.6条“根据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之规定。第5.1.4条“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之规定;
2.超市一层南侧疏散通道与仓库混用,未形成有效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1条“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之规定;
3.超市三层机房防火门上方孔洞未封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6.3.4 条“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之规定;
4.超市一层南侧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5.一层南仓库西侧安全出口被货架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之规定;
6.一层、三层安全出口指示灯故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7.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之规定;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6.1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依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
9.水泵接合器、排污泵控制柜、楼顶消火栓和喷淋稳压泵无标识标牌,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 2.0.10 条“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保护措施”之规定。
1.二层违规设置3间人员宿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场所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一层东侧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3条规定“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拥有相对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的方法”;
4.二层违规设置厨房且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规定“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5.场所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2.4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一层疏散通道内堆放商品,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二层南侧窗户与其他住宅相通,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2.1条“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1.二、三层北侧封闭楼梯间内开设门窗洞口,破坏防火分区,二层用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公室,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三层目前闲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5之规定: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以下规定: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2.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不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3.抽查地下一层水泵房消防电话故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消火栓泵电源控制柜设备受限(无密码)且为手动状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二层、四层疏散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抽查二层、四层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一至二层疏散楼梯违规铺设易燃可燃材质的地毯,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5条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用到的材料”;
2.封闭楼梯间内违规设置配电房,且配电房与封闭楼梯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规定标准,违反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条第二款“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南侧疏散楼梯一层及顶层堆放杂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2条”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之规定;
2.二层南侧房间临街窗户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之规定;
3.二层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4.二层中部2处疏散指示标志未破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5.一层西侧疏散通道内停放有电瓶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未及时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未及时维护保养,栓口锈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消防水泵电源故障无法正常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规定明确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屋顶稳压泵损坏,未及时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规定明确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5.6.4条之规定“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6.护理楼一层西北侧防火门损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火灾联动控制设备显示1处故障信息未立即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泵房消火栓泵手动测试无法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未制定消防控制室七项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根据实际编制;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违反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第4.1条规定中的: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②未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根据实际编制、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随机抽查1名员工,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程序掌握不熟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厂房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7 条(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 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符合本 规范)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5.6.4条之规定“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2.未设置微型消防站,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5.3.6 条之规定“根据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3.楼顶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1/3,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6.9.e条之规定“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东侧疏散楼梯间一层堆放杂物,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a条之规定“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5.东侧散楼梯一层通往室外出口锁闭,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b条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