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某酒店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3日,江达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消火栓内的由泰州市某消防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8-65-20型有衬里消防水带标称长度为20m,实际测量为18.8m,小于标称长度1m以上。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判定该消防水带不合格,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复查时发现,该酒店的以上隐患问题逾期未整改。随即大队监督员以“人员密集型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案由对该单位做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该酒店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处罚,给予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白某罚款人民币510元整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该酒店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处罚,给予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白某罚款人民币510元整的处罚。
消防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也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状况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水带,接口处捆扎不结实,在灭火过程中很可能在强水压作用下爆裂、断开,不仅起不到灭火作用,相反可能会引起救援人员伤亡。
本案中,该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的明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该酒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提升企业辨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意识和水平,并按照程序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信息抄告给主管机关,使其认识到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并对该类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规定,提升法律意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案普法丨某信息学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